地價稅優惠稅率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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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什麼是自用住宅用地?
答: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 問: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答:(一)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而有不同。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
(二)舉例說明如下:
納稅人李四在高雄縣有土地2筆,甲地10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0,000元;乙地10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5,000元;經計算其地價總額為3,500,000元。(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為例)
1.按一般稅率課徵:目前高雄縣累進起點地價為1,251,000元,則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1,251,000 Ⅹ 10‰= 12,510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部分:2,249,000 Ⅹ 15‰= 33,735元
則李四應納地價稅額為12,510元加上33,735元等於46,245元
2.若李四於高雄縣之2筆土地均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者,則其應納地價稅額為3,500,000元 Ⅹ 2‰ = 7,000元。(與未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所需繳納稅額相差6.6倍)
三、 問: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一)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直系親屬,以1處為限。
(二)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四、 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答: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五、 問: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即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坐落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除了稅率不同外,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不論房屋或其基地,一定要分別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方能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六、 問: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七、 問:房屋之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地價稅有否減徵?其減徵標準如何?
答:(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1.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二)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應檢附建築改良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三)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八、 問:騎樓及道路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一)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二)道路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九、 問:如果8月份買了1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8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持有該筆土地未滿一年,惟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稅法上規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8月31日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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