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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唷!承認啦!大家攏講你是賊仔。」
媒體人奇遇記******作者/南邊

治安也是一種消費,它的介面涵蓋納稅人的消費權利、社會公義、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人權,甚至可進行道德論述與形而上的因果觀念教育,能在警界服務是一種生命的光榮,所謂公門好修行;但是,相對上也有風險,這個環境容易叫人墮落,也容易踐踏工作專業與道德。以下是一位資深媒體人的親身經歷,高雄市警察局長和督察長如果看到這篇報導,可以捫心自問,如果是自己的親人碰到這種事,有什麼感受?警察辦案還有什麼要檢討的?
「唉唷!承認啦!大家攏講你是賊仔。」刑事組長「包仔章(諧音)」在一旁冷笑,說話的刑警不在意這句話有法律與道德責任。
 這位刑警叫「阿瑞」。「阿瑞」憑一卷不太清楚的ATM錄影帶(小偷偷到提款卡,竟不怕被錄影,大膽地偷領錢),定格時還能看出錄影帶中的小偷與被「檢舉的」涉嫌人,前額頭的禿髮髮型,並不一樣,但仍說出「唉唷!承認啦!大家攏講你是賊仔。」
 以上是長駐高雄的一位資深媒體人在2002年的遭遇。
這件「案子」後來在知道「小偷應該不是這位媒體朋友」的情況下仍被全案函送地檢署,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小偷應該不是這位媒體朋友」有個根據。「阿瑞」在偵查一段落後曾對這位媒體人說「我們認為小偷應該不是你」。至於明明知道小偷不是這位媒體人,為什麼還非把這位媒體人函送給檢察官,加重檢方的工作,而不去追查真正的小偷,一般的理解是抓不出真正的小偷,但是為了結案,於是把明明在偵查後確知不是小偷的人函送給地檢署,讓檢察官去「傷腦筋」「明查秋毫」。
這位媒體人透過朋友詢問,答案是「有檢舉,一定要移送,否則就是吃案。」
這位媒體人第一次上到高雄市警察這樣荒唐的刑事教育。他想「包仔章」「阿瑞」真的不知道「排除涉嫌」?
以上所述的2002年這件媒體人被硬栽是「小偷」,案發地點是高雄市政府。案子發生在市政府,好像比較有偵辦壓力。但是偵辨過程,被「檢舉長相疑像小偷」的這位媒體人,卻是受到莫名的屈辱,至於後來獲不起訴處分,並非警方深入調查,而是這位媒體人的自行舉證,過程很累但有趣。
首先這位媒體人指出ATM錄影帶錄到的小偷,是前頭額三角禿(這一點最明顯,連有鑑識專業的高階警官都認為憑此點,就可排除這位媒體人有任何涉嫌)、濃眉、鼻頭稍大、所戴眼鏡鏡框與媒體人的日常配戴眼鏡不同。
這位媒體人請「阿瑞」調他的通聯記錄,查證對比案發時點,並且去他住處大樓調案發時間的出入錄影帶,但是沒有任何回應。這位媒體人住在出入門戶有二十四小時錄影的大樓,他耗了近一天的時間複製案發當天他不在案發現場的錄影帶。 這位媒體人再進一步弄到小偷在ATM被錄影的影帶,委託高水準的錄放影設備業者,以停格方式錄製成CD,並洗成照片,於出庭時將相片與CD放給檢察官詳看。
 還有一項有意思的過程:一位有鑑識專業的某高階警官看著小偷的照片,告訴這位媒體人說「這不是你,但是就像你們報社同業一樣,同業間不好意思批評你們的報導,如果是我的單位偵辦,你早就被排除涉嫌了。」
 還有更有意思的內情。這位媒體人在反搜證的過程中,聽說這個小偷專偷公家機關,小港分局轄區曾發生過,而且小偷被正面錄影。這位媒體人自行向小港分局刑事組要求調閱電腦資料,查閱未偵破竊案,一位刑警說不知道有否這樣的案子,這一定是老刑警辦的,恐怕人已調走了,抱歉。」他沒有進一步的動作,這位媒體人轉而告知刑警「阿瑞」,他卻不當回事。
 有句話說「欲求其死,先求其生。」這句話,「阿瑞」應該讀過,但顯然「阿瑞」全身找不到這樣的細胞。
 這位媒體人告訴「阿瑞」,這個案子不偵破,還會有單位被這個小偷偷東西。果不其然,2005年6月8、9日,這個小偷又到高雄市政府作賊。
 但是,奇怪的事又發生了。轄管分局又找到這位媒體人。還好,偵辦的侯性小隊長眼色不像「阿瑞」的「天眼」,一眼就看出這位媒體人的髮型與小偷完全不一樣。
不過,「為了慎重起見」,他仍請這位媒體人「到案」,當然又是照相比對,然後排除涉嫌。
 碰到這種事,小市民只有能嘆倒楣嗎?這位媒體人對2002年「檢舉」他是小偷的市府女秘書說「你永遠欠我一個公道」,這件事就如此作罷,這位媒體人看得出來這位秘書被偷之後的心智堪憐。對專業刑警「阿瑞」也不怨,還期望他累積經驗,好好為人民服務。
 不過,就在侯小隊長真得從小港分局查出這個小偷曾在小港區公所作過案,而且被錄影機拍攝到臉部正面,髮型與在高雄市政府作案小偷一樣,這位媒體人就在想「阿瑞」晚間瞌眼入睡,不知是否會有一絲愧疚。
 好像是這個月的21日,電視播放這個小偷又跑到台北縣政府作案,作案手法與在高雄市政府一樣,都是如入無人之境,錄影機還是以約45度俯瞰角度拍攝,不太清楚。這麻煩了,如果台北縣也有悍而不精的刑警,那麼稍有禿頭的先生可能要多多注意,只要被檢舉「疑像小偷」就會被當作小偷偵辦,想要清白,要自己舉證,而且舉證也沒有用,案子也會被函送,讓檢察官去傷腦筋,倒楣的話,還有可能被糊里糊塗地起訴。因為,高雄有前例說「有人檢舉,案子就一定要移送,否則就是吃案。」
 這樣的治安消費環境,身為小市民生活起居要小心,最好自己要有筆記記自己的行蹤時點;要害人也很簡單,檢舉一下,你想害的人就會跑法院,「呼伊真沒閒」「累死他」;檢察官也要小心,工作量也會稍微繁重,但是不小心就可能讓無辜的小市民進出法院,一面跑一面怨這個國家怎麼會有這樣糊塗的檢察官,便宜的是警察,搞不好還在一旁偷笑。
*讀者如果有不同案件性質之相同遭遇,歡迎撰稿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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